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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百家乐游戏|转正后劳务派遣员工,工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8:12    次浏览

【案情简介】2010年1月1日,北京某物业中心作为甲方,桑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炊事;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支付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在职期间的公休假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北京某物业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按月支付桑某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桑某2005年2月至2009年12月由服务公司派遣至北京某物业中心工作。2005年2月21日,桑某与服务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2月21日起至2006年2月21日止,桑某在该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并享受带薪年假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劳保福利待遇。2007年3月1日,服务公司作为甲方,桑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执行劳务派遣任务,在用人单位担任警卫工作,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0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提供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北京某物业中心支付: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物业中心给付桑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九千二百二十八元五角六分;不支持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桑某与北京某物业中心于2010年1月签订期限于2011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北京某物业中心书面通知桑某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终止,桑某已在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表示同意。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承担签署《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律后果,对于其主张因自己没有文化不明确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北京某物业中心与桑某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桑某主张北京某物业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北京某物业中心与桑某签订劳动合同前,桑某与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并由服务公司派遣至北京某物业中心工作。北京某物业中心与桑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桑某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故北京某物业中心与桑某终止劳动关系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桑某请求将其在服务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北京某物业中心的工作年限,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如果你不懂如何处理劳动纠纷?建议你关注微信公号:劳动法律顾问(cxlaodong117)